一般信息

根据意大利法律有关外国公民入境和居留的规定,其中1998年7月25日第286号法令 第2条第6款和9款,第4条和第5条(移民规范和外国公民的条件标准统一文件),1999年共和国总统令第394号第5条第8-bis款,以及根据欧共体条例第810/2009号(欧盟签证法典))第47条第1款i),有关申根区的入境和自由通行,通知如下:

长期入境签证(或者长期居留) 是由一个主权国家签发,为需要在其领土内停留90天以上的申请人所签发的签证。所有的非欧盟公民以任何目的, 希望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停留,须持有长期居留的国家签证,停留期91-365天。

持长期签证的使用规范如下:

  • VN "国家签证" (D类) , 是一种长期签证(或者长期停留),由欧盟成员国根据本国或者欧盟法规签发,在其领土内停留90天以上。

  • 根据欧共体条例第562/2006号第五条(申根边境法)有关过境的规定,外国公民即使持有有效签证,如果不符合欧盟成员国的入境条件和相关要求,警察当局有权拒绝其入境,此权限属于授权警察当局。

  • 持长期国家居留签证的入境者(除了持带薪/有报酬活动的签证或者那些对资金条件有特定标准的签证)会被要求提供资金证明,资金证明标准依据意大利内政部2000年3月1日颁布的指令制定,在入境意大利和签发签证的条件范围内,此列表张贴在驻当地大使馆/领事馆签证厅内, 或者查询下面的链接(查看列表

  • 根据意大利有关居留方面的法规,持有长期居留签证的外国公民必须在到达意大利境内8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网页的指导说明,点击下面有关与所持签证类型对应的居留目入境的链接,按照要求申请居留许可。

  • 欧共体条例第265/2010号的规定延伸了国家长期入境(或者长期居留)签证和由 (*)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短期申根签证的同等效力

    依据上述规定,持长期停留国家签证具备持短期申根签证在申根区自由通行的同等效力。 因此,由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签发的长期停留国家签证的持有者,在签证有效期内,有权在其他申根国家自由通行,每180天内逗留时间不超过90天,只要符合入境条件(申根边境法),具有居留许可持有者的同等效力。

  • 请注意,外国公民即使持有长期停留国家签证(或者长期居留VN- D类),在签证或者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如果在其他申根国行使自由通行的权利, 即每180天内逗留时间不超过90天,根据欧共体条例第265/2010号的规定,必须到所停留国家有关当局咨询,依据该国有关短期停留的法规进行入境声明。

  • 通过欧盟网站,可以找到多种语言版本的欧洲国家有关入境申根区域及短期自由通行等法规,其中包括欧共体条例第CE562/2006号(申根边境法)。

  • 通过下列机构的官方网站,可以查到有关移民入境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法规,程序,规章等详细信息: 内政部, 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国家警察移民门户网站意大利邮政局

  • 本通知或上述机构的网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信息,可以咨询内政部,或者当地警察局负责移民和居留的部门。

  • 请注意: 根据意大利法规,以下几种情况的外国公民会被驱逐出境: 通过逃避边境管制入境意大利,或者停留在意大利没有按要求进行申报,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居留许可(除非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 或者居留许可被撤销/注销/拒绝,或者居留许可过期超过60天没有申请延期。

(*)申根国家包括: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挪威,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匈牙利。